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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创造

基督教与达尔文主义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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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法学教授
奥古斯托.齐默尔曼博士
(Dr Augusto Zimmermann)

作者:(Jonathan Sarfati)
翻译:新加坡CMI之友(facebook.com/CMISGP

文章来源:Creation 31(2):15–17, 2009年3月

生于巴西的奥古斯托.齐默尔曼博士是国际知名的法律学者,于西澳大利亚的默多克大学(Murdoch University)任教。他为里约热内卢天主教大学(PUC-Rio)的优等法学硕士(LL.M. cum laude ),并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 Monash University(Australia)获得博士学位。他以多种语言,在不同国家,出版了许多学术论文,并定期在澳洲及海外的会议和研讨会上发表演讲。齐默尔曼博士是澳大利亚法律哲学学会副会长,享有盛誉的《澳大利亚法律哲学杂志Australian Journal of Legal Philosophy (AJLP)》为该学会所出版。


我问:为什么会想成为律师?奥古斯托回答:

「我之所以决定学习法律,是因为我相信深入的法律知识将有助于我去更全面地协助人们和社会。我也希望了解世事是如何的运作的。世界是以法律去治理的。国家和个人均受法律规管约束。我希望了解这些不同的法律体制:它们是如何创建的?是谁制定出来的?以及,如何使用法例来改善社会,并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但是对齐默尔曼博士而言,更重要的是他的基督教信仰。他说:圣经中创世记的叙述是历史事实,是福音的基础……

「基督教永远无法与达尔文的思想调和;因为他认为我们并不是上帝所特别创造的,而是从动物进化而来。如果达尔文主义是正确的话,那么圣经就是错误的。老实说,是没有办法可将两个想法融合在一起。」1

基督信仰所说的自由与国家的专制独裁对立

齐默尔曼博士相信基督教和法律是并行不悖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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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圣经,上帝按照祂的形像造人,命令他们生养众多、遍满并治理大地。基于这一启示,美国的开国元勋认为:所有人是直接从创造主手中,而不是国家那里,领受最基本的权利。」

但法律不就只是国家的发明吗?齐默尔曼博士却指出:如果国家取替上帝作为终极权威,就会带来严重问题……

「每当没有可针对其法例而作出最终的上诉时,国家就当然地自封为『神』。于是,这些法例就变成一切正义与合法性的最终根源,而国家则登基为:人民性命、自由及财产的『全能统治者』。实情就是:『赏赐的是国家,收取的是国家;国家的名字是应当称颂的!』」

奥古斯托认为基督教一直是西方自由的基础:

「在基督教出现之前,就没有在法律上承认个人自身价值这回事。随着基督教的到来,西方社会的人们才普遍相信:法律应该是用来保障卫护我们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毕竟,圣经宣布上帝的律法为『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雅各书 1:25),并劝告信徒:『【既然】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就务】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拉太书 5:1)。」 2

此外,奥古斯托解释说:

「因为基督说:我们必须『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马太福音22:21),所以基督教法学思想就有另一个重要的古老传统,就是:合理地抵制政府的暴政。多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这样注释的:若国家滥用其公权力,我们去罢免或制止我们所供养的政治领袖并非不义,亦不可因着我们摒弃邪恶的统治者而指控我们违法。」

但不是还是有人认为上帝的律法过于严苛吗?奥古斯托解释道:事实却是恰恰相反 ……

「上帝的律法使人及其社会有可能自由安康地生活运作。它提供恒常的道德标准给国家社稷,来保障我们在其中有免于暴政的自由生活。我们可以在十诫(Decalogue)中找到上帝的道德纲领,而基督并不是来废除律法,而是要成全。」

他透过展示,如今因放弃基督律法,而进入「多元文化、后现代」中所发生的事情,来支持这一观点:

「没有上帝的律法,任何无法无天的事情都可以做。如果没有基督信仰为西方社会的正义和道德带来更高的标准,并深入其中,从长远来看,就无法抵御暴政和社会上的压迫。目前,我们看到一些一度被视为邪恶和变态的事情合法化,例如:堕胎、同性恋『婚姻』。」

齐默尔曼博士还深入研究了当代主要的反神系统(anti-God system)已如何荼毒社会……

达尔文主义对法律的有害影响

当达尔文的进化论取代了上帝的创造时,「人间法律从属于上帝更高的律法之下」这想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齐默尔曼博士阐述:

「达尔文主义的结果是:许多律师接受了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理论,并将法律解释为纯粹的武力和社会斗争的结果。于是乎,法律沦为仅为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服务之管理技能,而这是当今法律界的主流观点。但法律实证主义与基督教传统的自然法学(natural law)相违背。」

为何如此?奥古斯托认为:

©iStockphoto/DNY597348-scales
「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法律可以与伦理分开,那么法例究竟有何根据这问题,就与道德或正义没有根本上的关连。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是根据不同的国家的法律制度来理解,而不会直接就其本身的公平公正或道德优劣,来得出任何的结论。」

奥古斯托说,问题是:

「根据法律实证主义,即使是最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也不是固定的,于是法律本身就失去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与对错无关。就人们其实本来就有『什么是许可的或是禁止的』的是非观【去作为法律的根本】而言,法治就此不再。取以代之的【法律根本】就是:那些由最有权势的人所发出而不可预测的命令。」

但在实践中有这问题吗?正如奥古斯托所指出的那样,答案绝对是「是的」:

「进化论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中尤为明显。因为马克思拒绝了创造之神,他对『人有罪』这教义深恶痛绝,并坚信人性的『进化』会使人极尽完美。」

正如奥古斯托所指出的那样,

「马克思试图取代上帝的律法,去建构他那在地上的理想国:无神的乌托邦。马克思相信法律一向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更具体地说,是遂其统治阶级所愿的意志产物。」

结果呢?在世界各地的各个共产主义政权下,但凡试图实现马克思所梦想的财富均等的,结果都导致严重的权力不平等(实际上只导致普罗大众通通都『平等』地贫穷),而实质上,就如奥古斯托所说的那样:只是神化了政府而已;并且⋯⋯

「因此,仅在二十世纪,受马克思主义启发的政府就杀死了至少一亿人。这样血腥的屠杀,只不过是这个:认为『最有权势的人就是非对错最终权威』的世界观之副产品而已。」 3

此外,如果法律只是以国家为依归,那么我们怎么能批评希特勒第三帝国的法律为丑陋邪恶呢?的确,齐默尔曼博士记述: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法律理论家仍认为:纳粹的法律在法律实证主义下是有效的,「因为这些不义的法律是当时的政府所『制定』的」4

奥古斯托认为,达尔文主义的取向仍在西方世界猖獗蔓延。他解释说:

「许多法官认为:应将他们本国的宪法视为『活文献』去解释,以取代按其本意去理解的做法。显然,这种所谓『进步』的法律观点,将澳洲和美国等自由民主国家的宪法视为过时文献;认为应该根据几个无需通过选举的法官,他们所谓『开明』的决定,去定期对宪法进行所谓『修订』和『更新』 。于是,『法治(rule of law)』被『人治(rule of judges)』所取代。」

齐默尔曼博士指出,这些『进步』的法学家可能会惊讶地发现:

「支持奴隶制的领袖,亚历山大・斯蒂芬斯(1812–1883)是『活宪法』最早的倡导者之一;他是佐治亚州的一名大律师,也是美国内战期间,南军联盟国(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的副总统。他在1861年,其最著名的政治演讲中,将支持奴隶制的联盟国描述为『进步』社会,与『传统社会对立』。对他来说,『进步』意味着对『老旧宪法』定期的重新解释,以便与不断『进化』的社会同步并进。」

此外,奥古斯托说:

「就连纳粹自己也提出了『活宪法』的概念。根据纳粹的法律理论家:法律制度不应基于固定的法律条文,但应不断发展而进化成『活法例』。纳粹认为他们非常进步,代表『进化论科学』行事。他们希望推动『进化』,于是就为其指导原则『适者生存』伸出援手。」5

创造论的出版物有多重要?

齐默尔曼博士指出:

「圣经告诫基督信徒去击破一切的谬论和阻碍人们认识上帝的骄傲言论,夺回被掳去的心思意念,使其顺服基督哥林多后书 10:5)。他们必须谨慎,免得有人用空洞虚假的哲学⋯⋯出于人的传统和世俗的玄学把他们掳去(歌罗西书 2:8)。」
这本杂志以及其他出版物,例如CMI的Journal of Creation对于这些目的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揭露那些基于空洞虚假的哲学的所谓『科学真理』。」

参考文献及注解

  1. Wieland, C. Darwin’s real message: have you missed it? Creation 14(4):16–19, 1992; creation.com/realmessage. 回到內文
  2. Zimmermann, A., The Christian founda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est: a legacy of liberty and resistance against tyranny, Journal of Creation 19(2):67–73, 2005; creation.com/christianlaw. 回到內文
  3. 另请参阅 Hall, R., Darwin’s impact—the bloodstained legacy of evolution, Creation 27(2):46–47, 2005; creation.com/darwinimpact. 回到內文
  4. 另请参阅 Zimmermann, A., The Darwinian roots of the Nazi legal system, Journal of Creation 22(3):109–114, 2008. 回到內文
  5. Weikart, Richard, From Darwin to Hitler: Evolutionary Ethics, Eugenics, and Racism in Germany, p. 9, Palgrave Macmillan, New York, USA, 2004; see review by Sarfati, J., The Darwinian roots of the Nazi tree, Creation 27(4):39, 2005; creation.com/weikart. 回到內文

Helpful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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